1. |
包裝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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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工廠交貨價,包裝由買方自理。 |
(B) |
船邊交貨台灣離岸價,含運費到目的港交貨價或含運費保險費到目的港交貨價, 整櫃裝運---含釘木底板,但散貨裝運---釘木箱費用另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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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報價價格基準:可以是工廠交貨價,或是船邊交貨台灣離岸價,或是含運費到目的港交貨價,或是含運費保險費到目的港交貨價。 |
3. |
報價有效期:自報價日起30 天。 |
4. |
付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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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先T/T 訂金 50%,餘款50%出貨前T/T結清。 |
(B) |
開立全額不可撒銷即期的信用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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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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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粉碎機:接到50%訂金日起,35~45 個工作天。 |
(B) |
破碎機:接到50%訂金日起,90 個工作天。 |
(C) |
整廠設備 : 接到50%訂金日起,120個工作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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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品質服務:在正常使用下,保固期交機起一年 (但不包含消耗品---零配件在內)。 |
7. |
從總電源開關連接到設備的儀電控制箱之電纜線以及連接到機器的注排水管,皆由買方自備。 |
8. |
買方若需求賣方派工程師到廠機器安裝並指導技術移轉給買方,買方需支付人員美金200元/天/每人及往返機票食宿包括事先申請當地的工作簽證費用。 |
9. |
保固期內的保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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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操作中有故障發生,先初步依照賣方傳真/電話/E-Mail 指示做簡單保養。 |
(B) |
正常使用時有故障發生,買方只須負擔食宿及工作簽證申請費用。 |
(C) |
不正常使用時有故障發生,買方須負擔,維修機件成本、人員工資、 機票食宿及工作簽證申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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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賣方會提供買方設備之保養操作手冊及出貨正本文件。 |
11. |
全部工程圖紙的尺寸, 賣方保有最終的設計之變更。 |